火调新规密集出台,权威解读改革趋势!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1972 文章来源:天泽智联
“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是消防执法改革已经指明的方向,全国各地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火灾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并结合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陆续发布火调新文件。近期,江苏、内蒙古等多地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新规,下面来看看有哪些重点。
《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并向上述单位提供事故单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相关情况。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第一份在消防执法改革后由省政府公开发布有关火灾调查的文件。
■适用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但同时特别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火灾事故,在实践中时常界限不清。
■两次提到的“调查组牵头调查部门”,未明确具体是谁,能够肯定的是,消防救援机构只是“机构”不是“部门”,牵头调查部门会另有其人。
■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能够起到回应社会普遍关切,保护公众知情权,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作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苏文只是规定将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没有要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
——选自曹刚律师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自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遵守调查纪律、擅自发布相关信息的调查组人员,以及拒不配合调查、提供失实证据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无明确法律依据,且多数火灾发生在非生产经营类场所,不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需要出台专门规定。
■查清火灾事故责任并进行追责问责,是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方式,对净化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降低全区火灾风险,解决“小火亡人”等瓶颈性难题,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的方式、职责和工作任务,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作出了规定。
——选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策解读
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改革,是两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主要任务之一。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改革涉及多部门,就此项任务,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江苏省和其他省少数地市的政府相继发布了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包含了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内容,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部门之间形成统一共识的难度相当大。
火灾事故调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需各部门在统一领导部署下依法调查处理、评估整改、协调配合,可能才能实现实质性变革。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曹刚律师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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