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住建部发布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浏览次数:2175 文章来源:天泽智联

为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2021 年 4 月 12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对本次试点的范围、时间、工作内容等事项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试点范围(1)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河北省唐山市、石家庄市正定县;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滨新区;

(5)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

(6)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常熟市;

(7)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

(8)江西省南昌市、鹰潭市贵溪市;

(9)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市牟平区;

(10)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市安乡县;

(11)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港市东兴市;

(13)四川省南充市、自贡市贡井区;

(14)陕西省西安市、韩城市;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昌吉市 ,共计 31 个市县。


2. 试点时间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3. 试点目的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 试点对象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5. 试点内容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类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技术服务管理措施
不改变使用功能
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消防验收应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改为他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对于产权不变更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消防验收应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型管理措施
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6. 试点要求通知要求各试点市县应在 2021 年 5 月 15 日前向住建部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小泽观点:小泽认为各试点市县的试点方案在响应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以能准确指导试点项目的落地实施。

(1) 通知中“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试点方案中需明确“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设计人员能有明确的、统一的标准作为依据。



(2)通知中“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



对于单体建筑或单位改造利用的情形,如使用了消防物联网设备、消防信息化管理工具、智能视频识别等新技术、新设备,是否需要按照“连片改造”的方式执行专家评审论证流程;对于一些还未发布消防物联网相关技术标准的试点市县,其设计方案的评审依据应如何确定。以上问题需在试点方案中加以明确。


附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在北京、广州等 31 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试点内容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三、工作要求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昂 陆宇

电  话:010-58933815    010-58933437(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12 日


作者:查俊

编辑: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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