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消防救援总队发文:这些行为,罚!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1773 文章来源:天泽智联
近期,多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部分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修订方案,对具体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和完善,来看看都有哪些重点。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辽宁省消防条例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节选)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具体情形划分如下:
一、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数量占此类总数量50%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类别为3类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数量占此类总数量30%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类别为2类以上的;
3.设置的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未配置或配置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二、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建筑层数超过2层;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
3.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超过30㎡;
4.宿舍内床位数30张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
1.建筑层数超过1层;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
3.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超过20㎡;
4.宿舍内床位数10张以上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员工宿舍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形。
三、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
1.影响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的;
2.有5处以上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有3处以上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情形。
四、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消防控制室仅有1人值班。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其他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情形。
五、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全部值班人员均无证。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部分值班人员有证,但持证等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应资格要求。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其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形。
六、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
有5处以上手电筒、防烟面具均未配备或无法正常使用。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
有3处以上手电筒、防烟面具均未配备或无法正常使用。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
其他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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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对《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节选)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对无法当场改正、未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单位或个人主动落实防范措施、积极配合整改、做出书面承诺并于七日内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乡村振兴项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对应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经现场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但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提供查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已纳入消防安全信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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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参照表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节选)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从重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与规定处罚阶次相邻一个较高的阶次进行处罚。符合最高阶次规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罚款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金额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应当组织听证的按照规定执行。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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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海、贵州等多地今年也调整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处罚额度,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处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希望企业能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加强火灾隐患的整改及自身火灾防控能力的建设上,为企业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消防安全支撑环境!
来源: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辽宁消防等




